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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3-04-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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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安委办反映。
     

    汕头市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近年来,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故时有发生,如2012年11月23日,山西省寿阳县喜羊羊火锅店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并引发火灾,造成14人死亡,47人受伤重大安全事故,为深刻吸取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故的深刻教训,切实加强餐饮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遏制事故发生。根据省安委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粤安〔2013〕7号)要求,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本次专项治理的范围是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气的餐饮场所,主要目标任务是:依据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以及燃气、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相关证照不全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7.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8.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9.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0.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汕头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市安委会副主任、市安监局局长吴先宏;
    成  员:市住建局、市公安消防局、市质监局、市经信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管副局长。
    汕头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办。整治工作完毕后,领导小组自动解散。各地可以参照成立专项整治组织机构。
    (二)职责分工
    1、住建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督促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2、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管;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3、质监部门:对餐饮场所使用的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出具查验证明,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企业责任。
    4、经信部门:负责组织餐饮行业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企业,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5、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职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效推进。
    6、工商部门:负责对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但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三、方法步骤
    本次专项治理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和制定方案阶段(即日起至4月15)。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在2012年整治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的餐饮场所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并制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并于4月15日前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自查自改和督促整改阶段(4月16日至5月31日)。
    1、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家深入现场,大力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餐饮场所要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对查出的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强化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于4月底前将执行燃气防爆有关规定的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计划报当地有关部门。
    2、各区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燃气管理、公安消防、质监、经信、安监、工商、食药监管等部门,对餐饮场所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和检查,督促整改、跟踪落实。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三)抽查和全面总结阶段(6月1日至7月底)。
    各区县要通过抽查、互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单位及街道(镇)开展专项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为做好迎接省督查组莅汕抽查的准备工作,请各区县政府、各成员单位于2013年6月15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将根据各地开展工作情况,适时组织有关单位组成督查组进行重点抽查,并将有关抽查情况通报全市。
    四、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区县、各有关单位要克服厌倦情绪,在我市前阶段开展燃气、火锅店餐饮业安全大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餐饮场所违规使用燃气行为的危害性以及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出发,组织开展好此次专项治理行动,密切配合,协同协作,确保此次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次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要针对专项治理涉及面广、餐饮场所数量多的情况,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并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及时发现和依法取缔各类非法违法餐饮场所。
    (三)坚持统筹兼顾。各区县、各有关单位要把餐饮场所非法经营和违规违章行为作为“打非治违”工作的重点内容,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严格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相结合。要以落实餐饮场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针对餐饮场所的特点,从开展岗位达标入手,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全面提升餐饮场所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区县要注重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强化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对未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请市直各有关部门于2013年4月15日前将参加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电话/传真:8899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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