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有关中央、省属驻汕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贸行业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和冶金煤气安全监管,现将省安全监管局《转发国家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和加强冶金煤气安全监管的通知》(粤安监管二〔2014〕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排查和冶金煤气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推进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请于2014年7月31日前将有关落实情况和有限空间作业底数、名册书面报市安全监管局。(联系人:翁伟彬,电话/传真:88992003)
附件:转发国家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和加强冶金煤气安全监管的通知(粤安监管二〔2014〕2号)
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22日
转发国家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企业
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和加强
冶金煤气安全监管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深圳市经信贸委,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中央驻粤和省管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贸行业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和冶金煤气安全监管,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4〕3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冶金煤气安全监管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请各地、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工贸行业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和冶金煤气安全监管工作,并与贯彻落实《关于组织开展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与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安办〔2014〕27号)一并进行、有机结合,全面推进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关开展情况请于2014年8月5日前报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管二处。
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
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
〔2014〕37号)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冶金煤气安
全监管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32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15日
(联系人:陈垂科,电话及传真:020-83135382)
附件1下载地址:政务互动---表格下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
附件2下载地址:政务互动---表格下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冶金煤气安全监管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