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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组织开展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 2013-07-2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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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安委会,市发改局、经信局、公安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港口管理局、国资委、质监局、安监局:

        现将省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粤安办明电〔2013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   高度重视,摸清底数

    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对辖区内所有的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以及油气装卸码头开展彻底的安全大检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县(区)安委会、各部门要尽快摸查辖区或监管职责范围内涉及的企业底数,研究制定专项检查督查方案,及时将文件转发到相关企业,组织集中开会,动员做好自查自纠。各县(区)安委会、各部门于81日前将专项检查督查方案和企业清单(附件)报市安委办。

    二、迅速部署,开展检查督查

    各相关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的主体责任,快速部署和行动起来,开展自查自纠;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上报情况。

    各区(县)安委会要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照《通知》的有关要求,开展督查。督查相关企业要做到100%全覆盖,并于825日前督查情况书面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市发改、经信、公安、环保、交通运输、港口管理局、国资、质监、安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自行组织督查组,开展重点督查。于8月底前完成,并将督查情况上报省相应部门,并于825日前书面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市安委会将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开展督查,具体方案另行下发。

    三、强化宣传,及时总结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社会宣传,教育和引导广大企业增强做好安全大检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各类宣传媒体,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做法和好的经验,对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工作不力的也要坚决予以曝光,确保检查督查工作取得实效。

    联系人:陈挺;电话:88992005;传真:88992029

                  

     

     

     

                    汕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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