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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换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汕安监管〔2014〕30号)
  • 2014-04-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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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平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换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安监管一〔2014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15

     

     

    关于换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深圳市经贸和信息化委: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粤府〔20148号)精神,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意见》(粤府法函〔2013875号)要求,做好原由省安全监管局颁发(含委托)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1451日前到期的非煤矿山企业,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等相关规定,向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下同)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在201451日(含51日)以后还在有效期的非煤矿山企业,向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并交回省安全监管局颁发的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为尽量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应按原批准的有效期直接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工作应于2014430日前完成,并将完成情况汇总报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核实确认后,将原安全生产许可证统一注销。

    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持单位介绍信于2014415日前到省安全监管局办理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档案相关移交手续。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非煤矿山企业,由市安全监管部门统一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交省安全监管局。采矿许可证获准延期后,根据第一、第二条要求,依法向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或延期。

       四、各地开展换证工作,要落实责任人,严肃换证审查纪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换证工作,确保质量、时效和责任落实,同时要加强日常监管,发现企业换发证后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需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名单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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