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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汕安监管〔2013〕175号)
  • 2013-09-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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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区县安监局:

    现将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粤安监管一201329)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 年9 月23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

    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

    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各有关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设计单位和有关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以下简称《目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一律禁止使用《目录》涉及的设备及工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矿山设备及工艺符合性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重要内容。存在《目录》中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的在建矿山建设项目,应立即整改;需做重大设计变更的,应报相关安全监管部门批准;整改未完成的,一律不予验收。

    二、存在《目录》中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的生产矿山,应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整改;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的,限期予以关闭。

    三、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评价、安全标准化等技术服务活动时,应对照《目录》对矿山设备及工艺符合性作出明确结论。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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