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区县安全监管局:
现将广东省安全监管局《关于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最小安全距离问题的复函》(粤安监管一〔2013〕2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9月5日
附件:
关于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最小安全
距离问题的复函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矿山与周边民居(村)安全距离未能达到最小安全距离问题的请示》(阳安监呈〔2013〕3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应符合《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有关相邻采石场最小安全距离等规定。其他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无论采用何种采矿方法,爆破源与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允许距离均应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32-2006)、《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的规定。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如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此复。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