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安监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活动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3〕112号)、《广东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安监〔2013〕144号)和《印发汕头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3〕76号)要求,我局制定了《汕头市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部署和实际,一并认真贯彻执行。(联系人:陈军,电话/传真:88992003,邮箱:stajjyk@163.com。)
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汕头市非煤矿矿山
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工作方案
一、要求和目标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全面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强化安全生产措施。“全覆盖”即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自纠率达到100%;“零容忍”即全面摸清事故隐患,落实整改责任,彻底排除重大事故隐患;“严执法”即严厉打击矿山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重实效”即通过检查督查,切实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夯实矿山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矿山安全事故。
二、检查督查范围和重点
(一)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要对存在以下重大事故隐患的矿山,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立即依法下达停产停工指令,限期整改:
1.没有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安全技术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
2.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3.相邻矿山开安全距离不足的;
4.有严重水患,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5.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以及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
6.民爆器材库不符合规程规范要求以及违规、超量和混存的;
7.危险级排土场(废石场)没有治理,以及没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8.露天矿山开采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
9.露天矿山没有采用自上而下顺序、分台阶(层)开采的;
10.露天矿山企业没有对高陡边坡采取监测监控措施,以及对较大滑坡体没有治理的;
11.露天矿山台阶参数和设备能力严重不匹配的;
12.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二) “打非治违”工作。
对存在以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严肃处理。
1.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从事勘查、建设、生产、经营的;
2.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
3.关闭取缔后又擅自恢复生产建设,已纳入资源整合范围予以关闭仍继续从事生产建设,以及以整合名义违规组织生产建设的;
4.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批复进行建设的,以及未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通过擅自进行生产的;
5.资源整合后未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未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擅自组织建设和生产的;
6..发现重大隐患隐瞒不报,以及不按规定期限进行整改的;
8.对事故隐瞒不报的;
9.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10.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建设生产经营行为。
(三)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措施不落实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立即下达停产停工指令,险情未排除前,不得批准恢复生产或建设;
1.露天矿山未建立针对山体滑坡、边坡垮塌和泥石流威胁预防措施的;
2.未建立巡视检查制度的;排土场内外截洪沟未得到疏通的;
3.强降雨过后,未对排土场和下游泥石流拦挡坝进行巡视的;
4.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未按照规程规范要求相应做好各项防台风、强降雨等安全防范工作的;
5.其他未采取汛期安全生产措施的。
(四)有关专项工作。按照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等要求逐条进行检查督查,对存在以下问题,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整改、限期整改、停产整改等措施:
1.露天矿山高陡边帮未落实每月检查1次以上,未由专职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未设置爆破警戒范围、未落实定时爆破制度;未采用机械方式进行大块岩石二次破碎等。
2. 排土场没有正规设计,或未按设计规定的排土场排土工艺、排土顺序、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时可能的最大距离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距离等违规作业的;未进行安全评价、安全度不明等。
3.未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未落实在职安全培训的。
4. 中央财政补助的尾矿库闭库治理项目未按设计工期完成,闭库工程安全设施存在缺陷、漏项等。
5.持证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无法保证在2013年底达标的。
三、检查督查方式
(一)企业全面自查自纠(6—7月)。各矿山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范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做到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自查和整改工作完成后及时报告。企业自查覆盖率要达到100%。
(二)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督查(6—9月)。在企业自查和整改的同时,市安全监管局按照局属地监管职责,采取检查、重点抽查和明察暗访等方式,扎实开展本次检查督查工作,重点矿山企业督查覆盖率必须达到100%。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矿山企业要深刻领会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的重要批示,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加强检查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矿山企业是检查督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的办事机构,切实落实各项工作部署;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工作方案、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要监督督促矿山企业开展检查督查,确定重点矿山企业,实施重点检查督查,切实做到“问题要看准、措施要得力、出手要坚决、整治要彻底、执法要严格”。
(二)改进作风、落实责任。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改进工作作风,深入非煤矿矿山生产一线检查督查,解决实际问题,针对检查督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要提出整改建议,认真加以解决,重要问题要提请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各非煤矿矿山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组织技术人员或聘请专家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安全措施全面彻底地自查,对发现的问题,特别是重大隐患要抓紧整改,切实做到隐患整改任务、措施、资金、时限和责任“五落实”。
(三)突出重点、严格执法。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对容易造成重特大矿山安全事故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紧抓不放,严格安全监管执法,该处罚的处罚,该移交的移交,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思想,杜绝监管盲区;要建立群众监督机制,鼓励群众举报反映问题,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事故防范工作,把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要铁腕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对隐患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或拒不整改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四)协调联动、构建长效机制。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注重加强与公安、国土、环保、林业等部门的信息互通,积极开展多部门联合行动,彻底铲除滋生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的土壤;要将本次检查督查与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安全标准化等相结合,全面推进矿山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要坚持标本兼治,紧紧抓住本地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症痼疾,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治本之策,构建矿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于9月28日前将本次检查督查工作总结报送市安全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