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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行动典型案例——非煤矿山案例
  • 2022-12-19 11:02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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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典型案例

    (非煤矿山

    汕头市应急管理局

    对某采石场行政处罚案


      1、关键词

      非煤矿山;铲装设备间距不足;立体交叉作业;特种作业无证上岗;“一案多罚”。

      2、基本案情

      2022年9月6日,汕头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濠江区某某采石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采石场上、下台阶同时立体交叉作业,上部台阶铲装设备与下部台阶铲装设备的超前距离不足50米;采石场同一平台上存在多台铲装设备作业,铲装设备间距不足50米;机修车间员工郑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作业”等问题。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同一平台上存在多台铲装设备作业,铲装设备间距不足50米,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2.3.5的规定;二是上、下台阶同时立体交叉作业,上部台阶铲装设备与下部台阶铲装设备的超前距离不足50米,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3.6的规定;三是员工郑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作业,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汕头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出具《现场检查记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采石场停止作业,并按程序立案调查。

      3、处理结果

      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濠江区某某采石场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郑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作业的行为。鉴于该采石场能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未造成不良后果,依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规定,综合衡量违法情形,汕头市应急管理局对该采石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濠江区某某采石场主要负责人陈某某,存在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等多项问题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汕头市应急管理局对该采石场主要负责人陈某某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濠江区某某采石场安全管理人员章某某作为安全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予以制止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汕头市应急管理局对章某某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4、典型意义

      一、本案中,该采石场存在的立体交叉作业、铲装设备间距不足、焊接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等违法行为,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在露天采石场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代表性。汕头市应急管理局通过严格实施行政处罚,对非煤矿山企业形成震慑作用,对促进企业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具有积极意义。

      二、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不仅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更要带头履职尽责,同时压紧压实企业各部门、各岗位、各工种承担起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本案中,该采石场存在诸多问题,从深层次探究,就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平时对事故隐患熟视无睹造成的。汕头市应急管理局实施“一案多罚”,依法对该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各级应急管理局要紧盯安全生产关键人,紧抓安全生产各环节,严格执法“一案双罚”、“一案多罚”,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案为鉴、以案促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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