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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浙江林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6.9”爆燃事故通报的通知
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广东省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浙江林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9”爆燃事故通报〉的通知》(粤安办﹝2017﹞11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广东省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浙江林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9”爆燃事故通报〉的通知》(粤安办﹝2017﹞114号)
汕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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