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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高新、海湾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中央、省驻汕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办转发关于加强汛期山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通知》(粤安办〔2016〕9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全国、全省、全市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切实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附件: 广东省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办转发关于加强汛期山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通知(粤安办〔2016〕94号)
汕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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