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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东莞市“4•13”龙门吊倒塌事故的紧急通报的通知( 汕安委办传〔2016〕9号)
  • 2016-04-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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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税区、高新区管委会,汕头海湾新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市有关单位,中央、省驻汕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东莞市“4· 13龙门吊倒塌事故的紧急通报》(粤安办明电〔2016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高度重视,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特别是要加强建筑施工工地、简易厂房等设备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和加强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做好防范、应急处置工作的落实。

     

    附件: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东莞市“4·13”龙门吊倒塌事故的紧急通报(粤安办明电〔20168号)

     

    汕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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