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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非煤矿山企业用电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安监管〔2015〕115号]
  • 2015-08-24 00:00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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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区(县)安全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非煤矿山企业用电安全,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汕头市非煤矿山企业用电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  821  

      

      

      

    汕头市非煤矿山企业  

    用电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非煤矿山企业用电安全,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针对我市非煤矿山企业用电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在全市开展非煤矿山企业用电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2009)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规定,着力改善我市非煤矿山企业用电安全状况,遏制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和安全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使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用电意识进一步增强,用电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强,用电设施安全状况进一步改善,预防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生用电安全事故。    

    三、整治对象  

    全市非煤矿矿山企业。    

    四、整治要求  

    1、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电气安全操作规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电气安全责任人等基础工作,电气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操作。    

    2、加强用电设备管理。建立本企业用电设备的清单;矿山企业电气作业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要求规范操作,移动式用电设备(落地扇、手电钻、手提砂轮机等),不得带电移动且必须安装使用漏电保护器,实行单机保护。漏电保护器要经常检查试跳,每月试跳不少于一次,如有失灵立即更换。如有故障要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恢复送电。低压电力网采用保护线与中性线分开系统(TN-S) 供电。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可靠保护接零。    

    3、规范矿山企业电缆线管理。非煤矿山企业矿区内的电线不得私拉乱接,不能缠绕在金属结构上,禁止使用多驳口和残旧电线,电缆(电线)的驳口或破损处要用电工胶布包好,不得采用医用胶布或尼龙纸代替,对老旧电线应定期更换,以防触电。破碎工段的用电线路,要穿管保护。用电器具损坏或外壳破损时应及时修理或更换,未经修复禁止使用。    

    4、加强保险装置及发热电器管理。开关、插座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严禁采用铜线、铝线、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保险丝和控制开关的大小一定要与用电设备容量相匹配,控制开关损坏后必须立即更换。企业电热炉、电烙铁等发热电器不得直接搁在木板上或靠近易燃物品,对无自动控制的电热器具用后要随手切断电源,以免引起火灾。    

    5、加强安全用电培训教育。非煤矿矿山企业电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要全员开展安全用电宣传工作。要加强员工用电安全知识的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6、我局编制《汕头市非煤矿山电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技术指导内容》(见附件),供企业整治参考。    

    五、整治方法  

    第一阶段:从现在起至831日前,各有关区县要积极部署和动员,引起矿山企业对用电安全整治的重视,自觉提高企业和员工安全用电的意识和知识。    

    第二阶段:91日至1130日,各非煤矿山企业要认真对照整治要求,开展用电安全的自查自纠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认真落实整改,并建立工作台帐、工作制度上墙,形成日常检查机制。    

    第三阶段:121日至31日,市局组织检查督查,对整治工作情况通报全市。对存在用电安全隐患,又拒不整改的,依法给予处罚。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督促。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落实用电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做到逐项逐条规范落实。    

    2、明确责任。非煤矿山企业是整治工作的主体,要负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各地安全监管局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严格执法。    

    3、按时上报情况。各地将整治工作情况于1130日前报市局监管一科汇总(联系人:翁伟彬,联系电话/传真:88992003)。    

        

    附件:汕头市非煤矿山电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技术指导内容    

        

        

        

        

        

        

        

        

        

        

        

        

        

        

    附件  

    汕头市非煤矿矿山电气安全专项整治  

    工作技术指导内容  

        

    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3-2006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2009)等电用规范,结合我市非煤矿山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电气安全专项整治技术指导内容:    

    一、供用电设施维护  

    1、企业与供电部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要明确供用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的划分。    

    2、对企业专用的供电设施委托供电部门维护管理的,要签订委托合同。    

    二、电气安全的一般要求  

    1、电气工作人员,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进行电气作业,非电气工作人员不得进行电气作业。    

    2、电气设备可能被人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应设置保护罩或遮栏及警示标志。    

    3、在电源线路上断电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应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4、在带电的导线、设备、变压器、油开关附近,不应有任何易燃易爆物品。    

    5、在带电设备周围,不应使用钢卷尺和带金属丝的线尺。    

    6、熔断器、熔丝、熔片、热继电器等保险装置,使用前应进行核对,不应任意更换或代用。    

    7、采场的每台设备,应设有专用的受电开关;停电或送电应有工作牌。    

    8、矿山电气设备、线路,应设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和监测,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三、电气线路  

    1、移动式电气设备,应使用矿用橡套电缆。    

    2、绝缘损坏的橡套电缆,应经检查合格,方准使用。在长度150m范围内,橡套电缆接头应不超过10个,否则应予以报废。    

    3、在停电线路上工作时,应先采取验电和挂接地线等安全措施。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地线拆除后再通电。    

    4、从变电所至采场边界以及采场内爆破安全地带的供电线路,应使用固定线路。    

    5、露天开采的矿山企业,架空线路的架计,10KV线路与地面距离,在不通车地方4.5米,在通车地方为5.5米;0.4KV线路与地面距离,在不通车地方4.0米,在通车地方为5. 0米。    

    6、低压架空线路宜采用长度为lOm及以上水泥电杆,并无露筋,表面光滑,无裂纹。低压线路与高压线路同杆架设时,横担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直线杆:1.2m,分支和转角杆1.0m。低压线路不应与弱电线路同杆架设。    

    四、电房  

    1、电房应有独立的防雷系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2、电房的门应向外开,窗户应有金属网栅,四周应有围墙或栅栏,并应有通往电房的道路。    

    3、线路跳闸后,不应强行送电,应立即报告供电部门,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    

    4、电房的高压操作台,应敷设绝缘胶垫。在停电检修的设备的电源开关的操作手柄上要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标识牌。    

    5、不能在电房堆积存放易燃易爆和其它妨碍电气操作的物品(件)。要按规定配置灭电气火灾器材。    

    五、保护接地  

    1、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框架或外壳、电缆和金属包皮、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保护接地。    

    2、接地线应采用并联方式,不应将各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串联接地。    

    3、接地电阻应每年测定一次,测定工作宜在最干燥的季节进行。    

    4、低压380/22OV 电网,应采用接零系统。架空线的终端,宜重复接地。    

    六、供配电  

    1、采矿场的供电线路,宜采用沿采矿场边缘架设的环形或半环形的固定式、干线式或放射式供电线路。    

    2、采矿场内的架空线路宜采用钢芯铝纹线,其截面积应不小于352 。由分支线向移动式设备供电。应采用矿用橡套软电缆。移动式电力设备的拖曳电缆长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露天采矿场移动式电力设备拖曳电缆长度(单位为米)    


    设备名称        

    架线方式        

    横跨线        

    纵架线        

    挖掘机        

    200-250

    150-200

    移动变电站        

    100

    50

    低压设备        

    150

    150

    注:连续开采工艺的移动式电力设备拖曳电缆长度和有专用收、放电缆装置的移动式电力设备拖曳电缆长度,均不包括在表内。        


    3、固定式架空照明线路宜采用铝绞线;移动式架空照明线    

    路宜采用绝缘导线;移动式非架空照明线路应采用橡套软电缆。    

    4、主接地极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矿场的主接地极应不少于2组;    

    --主接地极宜设在供电线路附近,或其它土壤电阻率低的地方;    

    --2组及以上主接地极时,当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后,在架空接地线上任一点所测得的对地电阻值应不大于4Ω,移动式设备与架空接地线之间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lΩ。    

    5、户外高压电力设备在 2.6m 以下的裸露带电部分,应设置围栏。    

    6、采矿场的架空供电线路,下列地点应装设防雷装置:    

    --采矿场配电线路与分支线的连接处;    

    --多雷地区矿山的高压电力设备与分支线的连接处;    

    7、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架空接地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35 2的钢绞线或钢芯铝纹线,并应架设在配电线路最下层导线的下方,与导线任一点    

    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0.5m;

    --移动式电力设备,应采用矿用橡套软电缆的专用接地芯线接地或接零。    

    8、配电箱要安装端正、牢固,移动配电箱要安装在牢固的支架上,底部与地面距离为0.6米至1.5米;固定安装的配电箱底部与地面距离不小于1.3米,不高于1.5米。    

    配电箱外壳要进行接零保护。    

    配电箱电器要具备分断电路以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    

    配电箱必须防雨、防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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