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以及《汕头市人民政府2014年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和《汕头市人民政府2014年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市安监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2014年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和《汕头市人民政府2014年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关于取消“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的有关规定,取消由市安监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等行政审批事项(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二、市安监局已从2015年2月1日起,停止受理非煤矿矿山及相关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行政审批事项。对原已经受理的未办结事项,经申请人提出继续办理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对审批结果承担责任;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的,立即终止审批程序,资料退回申请人。
三、各区(县)安监部门既要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又要加强属地监管。在此要强调的是,取消该行政审批事项,不等于取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不等于企业不用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企业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8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觉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工作。各区(县)安监部门要加强属地监管,对企业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核查。
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