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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两起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报(汕安监管〔2014〕59号)
  • 2014-05-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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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区县安监局:

    现将省安全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两起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报》(粤安监管一〔20141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报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 528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两起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省属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信息通报:518日、19日,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点县云南省个旧县和湖南省慈利县连续发生地下矿山坍塌事故,分别造成3人和4人被困。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极端天气情况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当前,我省大部分地区强降雨等极端天气频发,极易诱发矿山、尾矿库等重点行业领域的次生重特大事故,各地、各矿山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和部署,充分认识极端天气对矿山安全威胁的严重性,高度重视汛期强降雨、洪水、台风、强热带风暴、泥石流、山体滑坡、雷电等自然灾害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健全工作机构,强化组织领导,制定方案,落实责任,排查隐患,确保汛期矿山安全生产。

       二、强化现场管理,严格落实地下矿山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各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矿井采空区、塌陷区、积水区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健全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加强巡检排查,及时排除隐患。加强对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增强防范坍塌、透水、冒顶片帮等事故的意识和能力,严格执行井下作业安全制度。

    三、强化矿山应急管理工作。各矿山企业要针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边坡滑坡(垮塌)、水灾、火灾、中毒窒息、坠罐(跑车)、爆炸、地表塌陷(冒顶)、尾矿库垮坝事故等重大险情或事故,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个人防护能力。生产过程中发现事故预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处理,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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