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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1年6月修订)
  • 2011-09-07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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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汕头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我市国土资源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订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汕头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主要是涉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属于公开的范围。
      二、主动公开信息
        汕头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法律规定及行政职能,在政府信息形成以后,向社会公开以下几类政府信息: 
        (一)领导介绍、部门主要职能、机构设置、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汕头市国土资源局编制的规划计划; 
        (四)土地管理、矿产管理、地质环境管理、测绘管理等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及相关办理结果;
        (五)综合管理信息,包括人事信息、财务信息等;
        (六)投诉、举报、信访途径;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具体信息可通过局门户网站( www.stgtj.gov.cn),在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点击所需要的公开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 受理机构 
        汕头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为局办公室。 
        1、办公地址:汕头市长平路101号七楼(邮政编码:515041); 
        2、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 - 12:00,下午14:30 - 17:3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3、联系电话:(0754)88466526; 
        4、传真号码: (0754)88465098。 
        (二)申请方式 
        申请公开信息需要填写《汕头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局办公室领取,也可在局门户网站下载。 
       1、网上申请 
        申请人通过局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专栏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纸质《申请表》后,可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也可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在页眉处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办公室工作人员将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三)申请处理 
        1、审查 
        收到申请后,依据《条例》及《广东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试行)》对申请人主体资格、申请的形式要件、关联性说明等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内容不明确,或形式要件不完整的(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补充,否则不予受理。 
        2、登记 
        对于经审查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申请,在收到申请的当天予以登记。以口头形式提出的申请,在收到之时立即登记。 
        3、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汕头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公开领导        小组办公室主任同意,可延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答复时间,并告知申请人。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有关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5)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要告知申请人。 
        (7)同一申请人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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