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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东路与新津河交界东南侧地块规划条件公示
  • 2017-05-18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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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山东路与新津河交界东南侧地块规划条件公示如下:

    1、用地性质:医院用地(A51

    2、实用地面积:134516.8平方米(201.774亩)

    3、规划技术指标要求:

    1)容积率:2.5,地面以上计容建筑面积 336292平方米 (计容建筑面积包含阳台及悬挑实体面积)

    2)建筑密度:40%

    3)绿地率:35%

    4)停车率:20%(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的10%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

    5)建(构)筑物海拔限高: 85

    4、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和用地红线按《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控制。

     

    5、医院主出入口设置在东侧或南侧道路上,应按照医院流程,科学合理组织内外交通。城市道路上开设出入口应符合《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

    6、地下空间作为配建停车和配电、配水、通信、环卫等配套设施用房使用。项目应配套各类配套设施,具体设置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各类管线可接周边城市道路市政管线。

    7、医院规划设计应按照绿色生态环保和人性化理念,合理规划布局,确保功能分区、医疗流程合理,符合医院发展要求,做好医院建筑和景观的设计,注重与周边环境协调,塑造良好的医疗环境。

    8、医院各项设施设置应充分考虑医疗救护性质,符合公共卫生、环保等有关要求,对厌恶性设施、放射性设施应严格落实防护措施。医院设计、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9、未涉及问题,按《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和《广东省医院基本现代化建设标准(试行)》等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

    有关上述项目的详细信息,可到汕头市城乡规划局建设用地科(黄山路32号投资大厦4楼)查询。

    凡与以上申请事项之间有利害关系的,依照规定可在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提出申述(申述采用书面形式,个人申述材料应亲笔签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述材料应由法人代表及单位签章)。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附图:中山东路与新津河交界东南侧地块用地红线图

     

     

    联系电话:88787932           监督电话:88787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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