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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溪污水处理厂配套外砂污水提升泵站规划条件公示
  • 2016-08-16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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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规公示〔201662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和《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7号)有关规定,我局对新溪污水处理厂配套外砂污水提升泵站规划条件公示如下:

    一、用地位置:汕汾高速路与金新路交界东北侧

    二、用地性质:排水用地(U21,污水泵站)

    三、总用地面积:2292.5平方米(3.438亩),其中

    道路面积:557.5平方米(0.836亩)

    实用地面积:1735.0平方米(2.602亩)

    四、规划技术指标

    1、容积率:0.8,地面以上计容建筑面积≤1388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包含阳台及悬挑实体面积)

    2、建筑密度:30%

    3、绿地率:30%

    4、建筑物海拔限高应符合机场净空要求

    五、建筑间距及建筑退缩道路和用地红线应按《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控制。

    六、机动车主出入口安排于用地西侧金新路上。城市道路上设置机动车出入口应符合《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

    七、未涉及问题,《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和《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

    有关上述项目的详细信息,可到汕头市规划局建设用地科(黄山路32号投资大厦4楼)查询。

    凡与以上申请事项之间有利害关系的,依照规定可在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提出申述(申述采用书面形式,个人申述材料应亲笔签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述材料应由法人代表及单位签章)。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附图:新溪污水处理厂配套泵站用地红线图

     

    联系电话:88787932             监督电话:88787909 

     

    汕头市城乡规划局

    2016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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