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规公示〔2015〕17号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和《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7号)有关规定,我局对东厦北路与乐山路交界西南侧用地规划条件事项公示如下:
1、用地性质:商务(自用办公)、旅馆(自用公寓)用地(B2、B14)
2、用地总面积:4761.0平方米(7.142亩)
其中:道路面积:2557.0平方米(3.836亩)
实用地面积:2204.0平方米(3.306亩)
3、规划技术指标要求:
⑴容积率:≤4.0,地面以上计容建筑面积≤8816平方米(其中:办公(自用)计容建筑面积≤2420平方米,公寓(自用)计容建筑面积≤6396平方米)
地面以上计容建筑面积包括阳台及悬挑实体面积。
⑵建筑密度:裙楼≤40%、主楼≤25%
⑶绿地率:≥25%
⑷停车率: ≥20%
⑸建筑物海拔限高:≤60米
4、机动车出入口安排在乐山路上并尽量靠近项目地块南侧,城市道路上出入口设置应符合《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
5、建筑间距及建筑退缩道路和用地红线按《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控制。
6、项目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配电房、水泵房等各类配套设施的设置按照有关规范执行。管线接周边市政道路管线。
7、地下空间作为配建停车和配电、配水、通信、环卫等配套设施用房使用。
有关上述项目的详细信息,可到汕头市规划局建设用地科(黄山路32号投资大厦4楼)查询。
凡与以上申请事项之间有利害关系的,依照规定可在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提出申述(申述采用书面形式,个人申述材料应亲笔签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述材料应由法人代表及单位签章)。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电话:88787932 监督电话:88787909
201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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