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规公示〔2015〕2号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和《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7号)有关规定,我局对汕头国际眼科中心易地扩建用地规划条件事项公示如下:
1、用地位置:东海岸新城新津片区
2、实用地面积: 13333.0平方米(20.000亩)
3、用地性质:医院用地(A51)
4、规划技术指标:
⑴容积率:≤3.0 地面以上计容建筑面积≤39999平方米
计容建筑面积包含阳台及悬挑实体面积
⑵建筑密度:裙楼≤35%、主楼≤25%
⑶绿地率:≥35%
⑷停车率:≥20%
⑸建筑物海拔限高:≤65米
5、医院规划设计应按照绿色生态环保和人性化理念,合理规划布局,确保功能分区、医疗流程合理,符合医院发展要求,做好医院建筑和景观的设计,注重与周边环境协调,塑造良好的医疗环境。
6、医院各项设施设置应充分考虑医疗救护性质,符合公共卫生有关要求,对厌恶性设施应落实防护措施。建筑间距及建筑退缩道路和用地红线按《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控制。
7、医院出入口设置在东侧或北侧规划路上,应按照医院流程,科学合理组织内外交通。城市道路上开设出入口应符合《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
8、医院规划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地下空间作为医院停车和配套设施使用。各类管线可接周边城市道路市政管线。
9、未涉及问题,按《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医院基本现代化建设标准(试行)》等有关法规规定及技术规范执行。
有关上述项目的详细信息,可到汕头市规划局建设用地科(黄山路32号投资大厦4楼)查询。
凡与以上申请事项之间有利害关系的,依照规定可在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提出申述(申述采用书面形式,个人申述材料应亲笔签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述材料应由法人代表及单位签章)。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电话:88787932 监督电话:88787909
201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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