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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皮肤医院易地扩建用地规划条件事项公示
  • 2015-01-07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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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规公示〔20154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和《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7号)有关规定,我局对市皮肤医院易地扩建用地规划条件事项公示如下:

    1、用地位置:中山东路与韶山路交界东北侧

    2、实用地面积: 20000.9平方米(30.001亩)

    3、用地性质:医院用地(A51

    4、规划技术指标:

    容积率:2.0  地面以上计容建筑面积40001.8平方米

    计容建筑面积包含阳台及悬挑实体面积

    建筑密度:裙楼35%、主楼25%

    绿地率:35%

    停车率:20%

    建筑物海拔限高:45

    5、医院规划设计应按照绿色生态环保和人性化理念,合理规划布局、确保功能分区、医疗流程合理,符合医院发展要求,做好医院建筑和景观的设计,注重与周边环境协调,塑造良好的医疗环境。

    6、医院各项设施设置应充分考虑医疗救护性质,符合公共卫生有关要求,对厌恶性设施应落实防护措施。建筑间距及建筑退缩道路和用地红线按《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控制。

    7、医院出入口设置在韶山路上,应按照医院流程,科学合理组织内外交通,并处理好与规划的广澳港疏港铁路关系。城市道路上开设出入口应符合《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

    8、医院规划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地下空间作为医院停车和配套设施使用。各类管线可接周边城市道路市政管线。

    9、未涉及问题,按《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医院基本现代化建设标准(试行)》等有关法规规定及技术规范执行。

    有关上述项目的详细信息,可到汕头市规划局建设用地科(黄山路32号投资大厦4楼)查询。

    凡与以上申请事项之间有利害关系的,依照规定可在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提出申述(申述采用书面形式,个人申述材料应亲笔签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述材料应由法人代表及单位签章)。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电话:88787932             监督电话:88787909

     

     

     

    20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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