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规公示〔2014〕92号
根据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现将中山东路与衡山路交界西南侧珠港新城A-02-04地块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公示如下:
1、用地性质:零售商业、旅馆、商务、住宅用地(B11、B14、B2、R21)
2、用地总面积:73443.1平方米(110.165亩)
其中:道路绿化(含沟渠)用地面积: 33032.6平方米(49.548亩)
实用地面积:40410.5平方米(60.615亩)
3、规划技术指标:
⑴ 容积率:≤5.5,地面以上可建建筑面积≤222257.7平方
米(其中:零售商业部分≥50000平方米、宾馆部分≥30000平方米、公寓部分≤20000平方米、商务部分≥42000平方米、住宅部分≤80000平方米)
该用地应规划建设一处珠宝交易中心(地面以上可建建筑面积≥22000平方米)和一座五星级宾馆,珠宝交易中心和五星级宾馆为自持经营。
地面以上可建建筑面积包括阳台和悬挑实体面积。
⑵ 建筑密度:裙楼≤50%、主楼≤25%
⑶ 绿地率:≥25%
⑷ 建筑限高:按部队批准的净空要求确定
⑸ 停车率:≥20%
5、建筑间距及建筑退缩道路和用地红线应符合《汕头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件》,并应遵守其他相关规定。
6、交通组织:零售商业、旅馆、商务、住宅应结合交通影响分析,合理安排交通流线、出入口、停车等。城市道路上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
7、该用地开发项目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零售商业、旅馆、商务、住宅用地具体布局可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需要进行安排。规划设计应服从片区城市设计的要求,强化主出入口及沿路建筑立面设计,塑造优美城市景观。
8、地下空间作为停车和公共设备用房等配套设施使用。项目应配建物业管理用房、配电房、垃圾收集间等自用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各类管线可接周边城市道路市政管线。
9、住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房)面积所占比重,按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汕府办会函〔2012〕1407号)执行。
10、未涉及问题,按《汕头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和《汕头市珠港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
11、该用地公开出让成交后,竞得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对用地规划条件进行更改。
上述有关项目的详细信息,可到汕头市城乡规划局建设用地科(黄山路32号投资大厦4楼)查询。
凡与以上申请事项之间有利害关系的,可在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提出申述(申述采用书面形式,个人申述材料应亲笔签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述材料应由法人代表及单位签章)。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附图:中山东路与衡山路交界西南侧珠港新城A-02-04地块建设用地红线图
联系电话:88787932 监督电话:88787909
201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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