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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科室:建设工程科
工作时限:20工作日
申请人须提交下列资料:
在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汕头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许可事项申请表》;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规划建设用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需要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文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提出的审查意见
注:
*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校对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新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广东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均未正式出台有关的配套法规,对其许可条件、审批程序、是否收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我局根据正在制订的《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初稿),规定该事项的申请条件,今后如果与住建部、广东省的统一规定有矛盾,须作进一步调整。
申请人凭回执领取资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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