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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 2015-12-07 11:51
  • 来源:
  • 发布机构: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 【字体:

  • 财税[200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税则号 产品名称
    38051000 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
    38059090 粗制二聚戊烯;亚硫酸盐松节油等(包括其他粗制对异丙基苯甲烷及其他萜烯油)
    28332920 铬的硫酸盐
    28413000 重铬酸纳
    28415000 其他铬酸盐及重铬酸盐;过铬酸盐


      本通知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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