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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口退税率结构性调整
  • 2015-12-07 11:50
  • 来源:
  • 发布机构: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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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年9月14日,财政部、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决定自2006年9月15日起,对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等,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到17%。同时降低钢材、陶瓷、部分成品革、水泥、玻璃、部分有色金属材料、纺织品、家具、塑料、打火机、个别木材制品、非机械驱动车(手推车)及零部件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退税率从17%、13%分别降低为13%、11%、8%、5%等。
        这次出口退税政策"风暴"中,退税率低于17%的企业,基本上都不是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主要指向以下五类产品:一是不具有较大竞争优势的产品;二是供给垄断产品;三是低价竞销和易引发反倾销的产品;四资源性产品;五是高耗能和高污染产品。
        现在,国家出口退税产业政策导向已经非常明显,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将持续在出口退税政策上予以倾斜。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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