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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保税区关于加快推进区域转型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 2015-09-25 23:58
  • 来源:
  • 发布机构: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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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保税区关于加快推进区域转型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市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推进汕头保税区产业转型升级、功能全面提升、实力显著增强,打造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门户。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市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汕头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前沿窗口作用,放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政策效应,紧紧抓住华侨试验区建设和全面推进广澳港区建设的历史机遇,推进保税区和广澳港的深度融合,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大力发展保税仓储物流、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跨境电商、金融服务、保税文化和临港工业等符合保税区功能和发展方向的产业,形成一个功能定位明确、区内区外联动发展的产业发展新格局,成为加快汕头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

    二、政策措施

    (一)大力推进园区招商选资和扩能增效

    通过招商选资,改变区内产业单一现状,提高保税区整体产业层次,以产业聚商、融商、富商,打造产业链条优势,塑造园区产业发展新优势。对2015年起新进入保税区(注册或建设投产)、符合保税区功能和发展方向并且自购土地建设或购置厂房、写字楼的项目,根据企业对地方经济直接贡献,在8年内给予扶持补助(对地方经济直接贡献是指企业每一年度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形成的保税区财力,不含免抵调库和代扣代缴税额,并参考工业产值、销售收入或业务收入、外贸进出口额等指标,下同)。其中,对保税仓储物流、国际贸易、跨境电商、金融服务、保税文化等企业,前4年按对地方经济直接贡献的50%给予扶持,后4年按对地方经济直接贡献的35%给予扶持;对制造业企业,且土地集约利用率较高的(年亩均税收10万元以上),前4年按对地方经济直接贡献的35%给予扶持,后4年按对地方经济直接贡献的25%给予扶持。

    鼓励区内原有企业扩能增效,加快产业集聚发展。对2014年前已入区且投产的企业,且土地集约利用率较高的(年亩均税收10万元以上),以2014年为基数,从2015年起,前4年按对地方经济直接贡献增量的50%给予扶持,后4年按对地方经济贡献直接贡献增量的35%给予扶持。同时,设置常驻特别奖,对2014年前已入区且投产的企业每一年度对地方经济直接贡献达到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按其贡献额的10%给予奖励。

    (二)大力发展保税仓储物流,推进保税区和广澳港的深度融合

    积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区域交通航运中心的决策,以广澳港建设为契机,大力发展保税仓储物流,充分发挥保税区功能政策优势和港口区位优势,打造临港保税物流集聚区,推进保税区和广澳港的深度融合。

    1.设立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管委会认定的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物流重点建设项目、物流骨干企业给予专项扶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输设备购置的贷款贴息、物流信息平台建设的专项扶持等。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设立物流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快推动适合物流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探索抵押或质押等多种贷款担保方式,进一步提高对物流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

    2. 加大对物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物流项目用地给予优先保障。对物流企业购置保税区内原有厂房、仓库等设施进行改造的,按其交易额的2.5%给予奖励。同时,除享受共性扶持政策外,按物流企业每年对地方经济直接贡献环比增量的30%给予扶持。

    (三)培植外贸新业态发展,促进外贸转型升级

    1.培育产业发展载体、平台建设,集聚产业要素资源。充分发挥载体、平台企业带动跨境贸易、旅游采购等外贸新业态的集聚、示范和辐射效应,加大力度扶持产业发展载体和平台运营商企业。对新建或购置厂房、写字楼,并打造成为区域综合功能区项目的,经管委会认定,根据运营规模分别给予载体和平台企业的开办费给予一定的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并对综合功能区每年给予一定的运营补助。对企业租用功能区的写字楼、厂房等开展跨境贸易、旅游采购和现代服务业等业务的,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

    2.对综合功能区产生的地方经济直接贡献(包括载体、平台和经营企业),前4年总比例按60%,各按20%分别给予载体、平台、企业扶持;后4年总比例按45%,各按15%分别给予载体、平台、企业扶持。如果企业直接租用写字楼或厂房等,无需通过平台运营商环节的,则扶持资金中,经营企业按2/3的比例分配,载体按照1/3的比例分配。

    3.对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每进口或出口1美元由市财政给予3分人民币补贴;对企业开展旅游购物、市场采购以及采取一般贸易免征不退方式出口,每出口1美元由市财政给予3分人民币补贴。对一般贸易进口额在1亿美元—3亿美元,进口货物在国内销售(含加工)的企业,按该销售缴纳的堤围防护费80%给予扶持奖励,对进口额在3亿美元以上的,按堤围防护费的100%给予扶持奖励。

    (四)鼓励开展金融业务创新,不断丰富金融业态

    为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压力,助推产业升级,支持和服务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各类金融、类金融机构到保税区开展股权投资、互联网金融、融资租赁、担保、小额贷款等金融创新业务。对该类金融企业,除享受共性扶持政策外,按每年对地方经济直接贡献环比增量的40%给予扶持。同时,对金融服务企业,管委会可适时出资参股,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激励效应,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五)利用保税功能优势,发展华侨文化产业

    利用保税区功能优势,发展与保税区特殊政策相适应的文化产业,包括华侨文化产品展示、文化创意产品创作、创造(不含文化创意产品的制造)等,为海外的文化产品来华展示和制作等提供专业保税仓储、展示、物流等综合配套服务与便利。对在保税区内举办文化展会,给予一定的会展费用补助。对文化类企业,除享受共性扶持政策外,按每年对地方经济直接贡献环比增量的30%给予扶持。

    (六)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加强上市后备企业的筛选和培育,推动区内更多优质企业到海内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并上市。对已经完成上市辅导期并向境内外证券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文件,获得了合规性初审意见的区内企业,在市奖励的基础上,管委会再奖励50万元。当年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含新三板),在市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100万元;在新三板上市的,再奖励50万元。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汕头保税区的,在市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100万元。

    (七)优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环境

    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建设的意见,优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环境,对保税区内企业或机构聘请的教授、教授级高工和高级管理人才,综合年薪超过24万元的,按其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15%部分给予补贴。培养企业高技能人才,通过各种方式提供培训,进一步提升企业员工的技能和专业水平。

    (八)盘活区域闲置房产和公共资源,打造适宜创业的园区环境

    加快推进园区内闲置房产的盘活,为园区各种业态的发展拓展空间,推进园区扩容提质。对企业盘活购置区内闲置房产,按其交易额的2.5%给予奖励;对出让方出让闲置房产,经管委会研究后视具体情况给予补助和奖励。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园区生活配套设施、园林绿化、物业管理、文化设施等建设和管理。对企业开发的园区生活配套服务公共设施(非自用),每年给予一定的运营补助。对员工租用生活配套服务公共设施的,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对企业租用保税区物业中心、保税区基金公司厂房、仓库的,给予租金支出30%的补助。对国内外各地商会到保税区设立公司、办事处的,2年内给予不超过办公用房50平方米面积的全额租金补助。

    (九)大力发展总部经济

    鼓励引进国内外企业来保税区设立总部企业,对符合条件被认定为汕头市总部企业,按照从高原则,享受本文件或《汕头市发展总部经济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扶持奖励政策。同时,连续2年每一年度对保税区地方经济直接贡献达到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每2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十)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就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充分利用各类场地,为创业者提供低租金、低费率的创业环境。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人员,按照《汕头市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给予创业孵化补贴、社保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

    三、附  则

    (一)本文件由保税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对同一项目符合不同政策扶持、奖励的,给予从高享受奖励,不重复计奖。

    (四)企业前4年扶持期中,当年形成的地方经济直接贡献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方可享受本政策。

    第5年起当年形成的地方经济直接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方可享受本政策。

    达到享受政策条件的新企业,可自主选择注册的第1年或次年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起始年度。

    (五)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必须在保税区注册纳税,并从享受政策起经营8年以上,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严格做到依法经营和依法纳税。实际经营不足8年或迁出区外的,需返还相应的扶持资金。

    (六)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和制造业类,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亿元的批发和零售业类的大型骨干企业,可按照“一企一策、一业一策”给予重点支持。

    (七)对未独立注册但通过平台运营商汇总纳税的品牌直销店等,可纳入本政策扶持范围。

    (八)属于按照年环比地方经济直接贡献增量计算扶持的基数,若之前1年年度为负增长,则基数按照之前2个年度的平均数计算。

    (九)本文件如与华侨试验区出台的政策有不一致者,按照从高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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