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4月27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深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该项公告中明确提出“特殊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采用区域通关一体化方式申报进境的货物,可自主选择向主管海关或进境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并即日起生效。
全文见本网站政策法规。
相关附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