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处于税收法律真空地带的跨境电商业务,即将迎来规范落地。近日,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举办的“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律发展研究基地年会”上,中国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副处长杨左涛表示,海关正在配合财政部等相关部委,制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这一政策拟在2016年出台。
1 为什么现在要征税?
近年来,在我国对外贸易增速放缓背景下,跨境电商发展迅猛,成为了未来驱动进出口贸易发展的新动力。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统计的显示,2014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4.2万亿元;而今年上半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达到2万亿元,同比增长42.8%。
但快速发展的跨境电商,在税收问题上一直得不到很好地解决。杨左涛坦言,跨境电商使得贸易碎片化,很多都是小邮包进口、出口,具有批次多、频率高、货值低、品种杂的特点,无论是在进口征税还是出口退税上,处理起来都有着不小的难度。
记者了解到,对于通过跨境电商模式零售进口的商品,目前都是按照一般物品来征收较低的行邮税,而非按照货物进口征收较高的贸易税。
杨左涛表示,跨境电商未来应当走B2B2C模式,即通过建立保税仓的形式,来解决跨境电商目前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所谓B2B2C模式,即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商家提前将商品运至位于中国境内的保税区,由海关先行完成相应检查、处于海关的监管之下;消费者购买时,直接从保税区发货,减少大批次零售商品从海外直接进口造成的海关监管压力。这一模式,也是当前各大跨境电商平台所采取的通行做法。
2015年6月,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指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加强与境外企业合作,通过规范的‘海外仓’、体验店和配送网店等模式,融入境外零售体系,逐步实现经营规范化、管理专业化、物流生产集约化和监管科学化。”
2015年10月,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在杭州调研外贸工作时,也曾明确表态要将B2B2C作为跨境电商的主攻方向。
“通过B2B2C模式,未来监管的重点将在中间环节,即跨境电商平台,这样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面对大量商家和海量买家时的监管难度。”杨左涛说。
除了税收问题外,跨境电商的产品质量问题,一直以来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在年会上,中国国家海关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许新建表示,当前跨境电商的监管,主要面临三个困境:“一是跨境电商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监管体制不够完善;二是涉及跨境电商的各个监管部门和试点城市,监管模式上不太协调;三是缺乏统一高效的信息化平台,难以对跨境电商实施全面有效的监管。”
许新建建议,未来应当加快电子商务的立法,构建完善的跨境电商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机制,明确跨境电商主体责任,加快建设共享互通的信息化平台。
“概括一下,对于跨境电商,要让它‘进的来、发的快、管的住’。”许新建说。
2 进口跨境电商税收政策的现况
我们知道,进口跨境电商包括直购进口和保税进口两种模式。直购进口模式下,商品从国外直接寄送给国内的消费者,商品状态全程被定为“物品”;保税进口模式下,商品先批量进入国内的保税区,再配送到国内的消费者,商品状态在入区时定为“货物”(海关监管代码1210),出区时定为“物品”。根据海关的规定,物品按行邮税征税,货物按一般贸易征税。然而,在进口跨境电商中,不管是直购进口还是保税进口,均实行行邮税。也即,行邮税就是当前的进口跨境电商税收政策。
行邮税是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的简称。“行”指的是入境时旅客随时携带的物品,“邮”指的是国外邮寄到国内的物品。前者的征税政策文件是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后者的征税政策文件是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跨境电商中,涉及的是“邮”而非“行”。因此,《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就是当前进口跨境电商的税收指导文件。该文件合计五条,全文如下: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五、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原《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同时废止。 这个文件的核心有两点:(1)50元免税额。也即,如果计算下来,发现应征税额在50元(含)以下,那就免征;(2)限值。从港澳台寄来的,限值800元;从港澳台以外寄来的,限值1000元。对于单件不可分割物品,属于合理自用的,可超出该限值。 至于税率,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执行。海关总署对该税率表进行过修订(见总署公告2011年第6号《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修订后的税率如下所示:
然而,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明确完税价格。完税价格指的是海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定或估定后通过估价确定的价格,它是海关征收关税的依据。在一般贸易中,这个价格通常就是发票上标明的成交价格。但是,在入境物品方面,完税价格要复杂的多。
首先,海关已经有两张表格详细确定了不同物品的完税价格,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如下截图所示:
对于大部分物品,表格中都明确标注了具体的完税价格,例如干鲍鱼的完税价格是5000元/千克,相应的税率是10%。 其次,对于表格中没有标注完税价格的物品,海关根据申报价值作为完税价格。例如,帆布鞋在表格中没有明确的完税价格,假设该帆布鞋的申报价值是600元/双,根据税率10%,那么该物品的行邮税为60元。 最后,对于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海关将按照实际价格来确定完税价格。例如,根据《完税价格表》,干鲍鱼的完税价格是5000元/千克,如果实际购买价格是10000元/千克及以上,或2500元/千克及以下,那么海关将根据该实际价格来确定最终的完税价格。因此,在进口跨境电商的征税额计算中,完税价格并不完全等于申报价值。以上就是针对进口跨境电商现行税收政策的阐述。对于大部分商品来说,行邮税的税率都低于一般贸易进口税率。此外,在行邮税中存在50元免税额。这些都使得跨境电商比一般贸易更具吸引力。
3 进口跨境电商税收政策的未来走向
当前,不论是直购进口还是保税进口,实行的都是行邮税。在行邮税50元免税额下,很多企业成功地规避了进口环节中的所有税收。也就是说,通过跨境电商通道,不少企业不用缴纳任何关税。由此导致的后果是:一方面,国家关税存在一定的流失;另一方面,这对一般贸易进口企业很不公平。因此,国家下定决心对进口跨境电商税收政策进行调整。从公平性角度来看,未来进口跨境电商的税率很可能会进行如下调整:
在保税进口模式下,取消行邮税,改由综合税。综合税包括增值税和关税,增值税为17%,关税为0-5%。这样,根据不同商品,保税进口下的综合税为17%-22%,与一般贸易税率接近。 在直购进口模式下,依旧按照行邮税征收,但取消其中的50元免税额。 作出以上预测,我们基于以下理由:
(1)保税进口与一般贸易相比,物流成本几乎一样,如要保证公平性,则税收也应该与一般贸易接近。
(2)直购进口中,在物流成本上已经比一般贸易高出不少,因此继续执行行邮税,使二者流通成本(税费和运费)接近。
(3)直购进口本身是一种贸易行为,与传统的物品邮寄存在本质区别,因此不应享受行邮税中的50元免税额。
(文章转载自自贸区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