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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季度免征所有出入境检疫物检验检疫费
  • 2012-10-08 00:00
  • 来源:
  • 发布机构: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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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4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49号)精神和规定,为了帮扶外贸进出口企业渡过难关,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报检的所有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一、第四季度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范围

        根据《通知》规定,对在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报检的所有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包括对出入境人员预防接种和体检收取的费用,以及企事业单位承担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检测和鉴定、出入境检疫处理、动物免疫接种工作收取的费用)。

        二、免征的具体收费项目是:货物及运输工具检验检疫费;货物及运输工具鉴定业务费;安全监测及特殊检验项目收费;考核注册、签发证(单)、查验审核费和其他收费(包括复验费、免验、机械取制样费、标志(标记)成本费、封识成本费、隔离场(圃)租用费、实验室检验项目和鉴定项目费)。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汕头国检局保税办综合科联系。联系电话:0754-83596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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