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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委胜诉海关大楼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 2012-07-02 00:00
  • 来源:
  • 发布机构: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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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年2月13日,原告以保税区海关大楼实际施工人名义,向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保税区一次性付还工程款及利息共3250多万元。接到诉讼通知后,管委会、党委会高度重视,迅速成立应诉小组,聘请律师、收集证据、研究应诉方案,全力以赴应诉。我委以原告主体不适格、工程款已大部分履行,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要求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2011年7月28日,市中级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对保税区主张其拖欠振侨集团的工程款通过债权债务转让和抵销已基本结清的抗辩理由不予认定。我委遂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几经开庭审理,省高院于2012年6月1日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汕头保税区管委会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544.1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至此,该案件以我委胜诉而告终,使我区避免了一次重大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
        该案件的胜诉,既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离不开应诉小组与律师及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共同努力。6月中旬,管委会、党委会对应诉小组重要相关工作人员给予通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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