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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伊朗标准与工业研究院谅解备忘录》和《关于落实<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伊朗标准与工业研究院谅解备忘录>的行动计划》,伊朗成为继埃及、埃塞俄比亚、塞拉利昂之后,中国第四个需实施出口装运前检验的国家。
自2012年1月1日起,伊朗标准与工业研究院等有关部门将凭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办理中国出口伊朗工业产品的验证放行手续。出口伊朗列入法检目录内的工业产品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产品目录》中第25-29、31-97章,海关监管条件为B,检验检疫类别为N的所列产品。HS编码为8464109000的商品并不在此范围内。据此,列入中国法定检验检疫目录的工业产品出口伊朗前将实施批批检验,检验内容包括产品质量、数量、安全、卫生、环保等项目,检验合格后签发装运前检验证书。伊朗官方将凭中国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给予清关放行。货物报关离港后不能补签,相关企业一旦忘记申请该证书,货物抵达伊朗港口,将面临被伊朗进口监管部门退运或罚款的风险。
自2011年12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实施出口伊朗工业产品装运前检验。检验检疫部门提醒涉及出口伊朗产品的企业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装运前检验,预留检验所需时间,避免交货期延误和无法清关被退运等现象的发生而造成损失。
汕头国检局保税区办事处
20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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