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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进口酒类的进口商、国外出口商或代理商需要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 2011-07-13 00:00
  • 来源:
  • 发布机构: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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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开展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准备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9〕618号)以及广东国检局《关于开展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准备工作的通知》(粤检食函〔2009〕1327号)的要求,从2011年6月1日起为保证进口食品质量安全,做好进口食品安全追溯和备案管理工作,对进口酒类国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实施备案制度,未经备案的国外出口商或代理商不得从广东局辖区口岸向我国进口酒类。
        为使进口酒类能够顺利通关,汕头国检局保税办积极开展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准备工作,及时通知辖区内进口商或收货人按照《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信息表》所列项目,提供其境外贸易伙伴的相关信息。近日,汕头国检局保税办已经完成了保税区海伟酒类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进口酒类境外出口商备案,该司的境外合作伙伴成为汕头保税区首家取得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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