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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5月23日,汕头市委、市政府与汕头海关在汕头保税区召开现场办公会议,根据?代代7年8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实施的《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汕头保税区实际,采取如下扶持保税区企业发展的措施:
1、对保税区仓储、转口的进境货物,除国家禁止进口和海关总署规定不得进区货物及必需报批的外,不再预先审批,以真正做到海关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施简便、有效的监管。
2 、对已与保税区海关实行电脑联网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按电子帐册管理办法管理。对条件不具备与海关实行电脑联网的加工贸易企业,企业凭对外加工合同备案进口所需原辅材料,也可按年度生产能力总合同备案,分期进料生产加工出口。
3、对保税区内兴办的生产性项目,除设立生产一些敏感商品的企业和海关总署规定需按行业规定管理应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其他项目可由保税区管委会审批。
4、对保税区企业产品深加工结转手续,目前可按异地报关和转关两种办法办理。对在区内拥有生产场地,并已正式开展加工业务且主要工序放在区内的企业,经海关批准可办理委托区外企业加工业务。
5、对在汕头关区内一时无法报关的限制进口货物,如因合同执行期间国家贸易管制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及时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可于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给予存入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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