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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汕头港广澳港区发展的若干措施》解读
  • 2019-12-02 09:29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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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措施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2015年我市出台《关于扶持汕头港集装箱运输发展的若干意见》,对集装箱吞吐量增长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但政策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不足,如集装箱中转业务发展仍不尽人意、扶持力度不够。2019年以来,我市重启加快推动集装箱补助政策的出台工作,市政府多次召集相关部门进行研究讨论,加大补助力度,每考核年度补助资金由2000万元提高到1亿元。市交通运输局对补助政策进行优化调整,并征求相关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建议,几易其稿,形成了《关于支持汕头港广澳港区发展的若干措施》(下称《措施》)报审稿,先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11月1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汕头港广澳港区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办〔2019〕52号)印发执行。

二、《措施》的释义和考核标准

(一)《措施》补助项目涵盖新增航线补助、航次保持和加密补助、航次进口重箱补助、新增集装箱吞吐量补助、拖车过桥费补助、中转箱补助和海铁联运补助。

(二)补助措施考核时间的释义:

1.对《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汕头港集装箱运输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汕府〔2015〕73号)政策实施期末至本《措施》实施前未申请新增航线补助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港、澳、台航线除外),其航线开通时间从2019年10月1日起计,航线运营满一年后航线经营人可按照程序申请新增航线补助。

2.由汕头港其他港区转移到广澳港区的航线视为已有航线,按相关规定享受航次保持和加密补助。

3.对涉及年度考核的航次保持和加密补助、新增集装箱吞吐量补助,统一按照自然年度进行考核,即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三个考核年度。

4.对航次进口重箱补助、中转箱补助和海铁联运补助项目,考核时间自2019年10月1日开始计算,由港口经营人对申请资料集中核实并形成补助方案,分别在2021年1月、2022年1月和2023年1月申请补助。

5.对拖车过桥费补助项目,考核时间自2019年10月1日开始计算,由港口经营人对申请资料集中核实并形成补助方案,按季度申请补助。

(三)集装箱班轮航线的释义:集装箱班轮航线是指至少在两个港口间通过集装箱船舶定期往返或环绕航行承运集装箱货物的航线。

(四)经营航次数的释义:经营航次数是指进、出广澳港区的完整航次。

(五)新增航线补助项目关于远洋、近洋航线的释义:远洋航线是指太平洋航线、大西洋航线、印度洋航线、北冰洋航线,以及通过巴拿马运河或苏伊士运河连接两大洋的航线等;近洋航线是指本国各港口至邻近国家港口间的海上运输航线的统称,我国习惯上把航线在亚丁港以东地区的亚洲和大洋洲的航线称为近洋航线。

(六)已申领新增航线补助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港、澳、台航线除外),其航次保持和加密补助项目的考核时间自次年自然年开始计算。

(七)新增航线补助和航次保持和加密补助项目中,考虑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中“共舱经营“的特殊性,措施补助对象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规备案的“航线”,如若航线存在多个经营人,应由全部经营人联合申请,并在申请表中标明各自所占运力比例,以便按比例发放补助。

(八)拖车过桥费补助项目中,港口经营人对申请材料集中核实后,形成补助方案及相关汇总表提出补助申请,原始数据由港口经营人留存备查,有效期为10年。

(九)海铁联运补助项目关于经营者的释义:申请海铁联运补助的经营者是指承揽经汕潮揭铁路货站对接广澳港区的集装箱经营者。

(十)关于补助项目申请材料的补充解释:

1.对航次保持和加密补助项目的挂靠船舶平均长度的计算,要求港口经营人提前做好船舶检验证书的收集和核实工作,确保提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2.对航次保持和加密补助项目的内贸航线、港澳台及内支航线的经营班轮航线和船舶备案材料,要求航线经营人提供公司执照、营运许可证、航线图和规划运力投入等有关证明材料。

3.对航次进口重箱补助项目的申请资料,除《航次进口重箱补助申请表》要求提供的资料外,应提供航次理货单。

4.港口经营人提交申请材料中,涉及《新增航线年度考核统计表》、《集装箱班轮航线年度考核统计表》、《航次进口重箱考核统计表》、《新增集装箱吞吐量年度考核统计表》和《集装箱吞吐量和中转量情况表》的,须经相关理货公司核实并加盖相关理货公司印章。

5.海铁联运补助项目中,经汕潮揭铁路货站对接广澳港区的集装箱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提供铁路运单等资料。

(十一)本措施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以往有关集装箱扶持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实施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国家法律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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