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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006997454/2019-42485 文  号 : 汕府办〔2019〕52号
  • 发布机构 :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 2019-11-29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汕头港广澳港区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2019-11-29 09:55
  • 来源: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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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府办〔2019〕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支持汕头港广澳港区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3日


    关于支持汕头港广澳港区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37号)和《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水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交水发〔2017〕75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有效降低企业物流成本,鼓励港口集装箱运输业务的发展,提升港口竞争力,促进汕头港发展,结合《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汕头港集装箱运输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汕府〔2015〕73号)政策实施成效,现提出有关措施如下:

    一、补助措施

    (一)新增航线补助

    对考核年度在广澳港区新增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港、澳、台航线除外)连续运营满一周年且考核年度挂靠36航次以上的航线经营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1.每条新增的国际近洋集装箱班轮航线补助150万元。

    2.每条新增的国际远洋集装箱班轮航线补助300万元。

    (二)航次保持和加密补助

    对考核年度挂靠广澳港区每条集装箱班轮航线连续运营满一周年的航线经营人,按经营航次数给予补助。

    1.外贸(不含港澳台、内支线)航线:

    考核年度内,挂靠36航次以内(含36航次)的,按5000元/航次给予补助。

    考核年度内,超过36航次增量部分,按挂靠船舶平均长度给予补助:挂靠船舶平均长度≤150米,补助4万元/航次;150米<挂靠船舶平均长度≤250米,补助7万元/航次;挂靠船舶平均长度>250米,补助10万元/航次。

    2.内贸航线(仅经营广东省内及广东省-福建省的班轮航线除外):

    考核年度内,挂靠36航次以内(含36航次)的,按3000元/航次给予补助。

    考核年度内,超过36航次增量部分,按挂靠船舶平均长度给予补助:挂靠船舶平均长度≤150米,补助2万元/航次;150米<挂靠船舶平均长度≤250米,补助4万元/航次;挂靠船舶平均长度>250米,补助6万元/航次。

    3.港澳台及内支航线:

    考核年度内,对完成挂靠航次的航线按3000元/航次给予补助。

    4.挂靠船舶平均长度按考核年度每条航线所有运营船舶的平均船长计算;内贸航线、港澳台及内支航线的经营班轮航线和船舶须在汕头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三)航次进口重箱补助

    对考核年度挂靠广澳港区的外贸集装箱航线(含港澳台、内支线)的航线经营人所承运的进口重箱,按100元/标箱给予补助。

    (四)新增集装箱吞吐量补助

    以考核年度的上年度完成的集装箱吞吐量为基数,对考核年度集装箱吞吐量增量达到规定增幅的广澳港区港口经营人给予最高限额补助:

    1.10%≤集装箱吞吐量增量<20%的,最高限额补助30元/标箱。

    2.20%≤集装箱吞吐量增量<30%的,最高限额补助40元/标箱。

    3.集装箱吞吐量增量≥30%的,最高限额补助50元/标箱。

    (五)拖车过桥费补助

    对考核年度每季度拖运集装箱经汕头海湾大桥在汕头港广澳港区装卸的拖车,按150元/重箱车次给予补助过桥费。

    (六)中转箱补助

    对考核年度在汕头港广澳港区开展集装箱水水中转业务的集装箱班轮公司,按中转集装箱吞吐量给予补助。

    1.外贸中转集装箱吞吐量按75元/标箱给予补助。

    2.内贸中转集装箱吞吐量按50元/标箱给予补助。

    (七)海铁联运补助

    对考核年度经由汕头港广澳港区进出的承揽海铁联运集装箱的经营者,按实际完成的集装箱重箱量给予补助。

    1.始发地或目的地为本省城市的重箱,补助400元/标箱。

    2.始发地或目的地为省外城市的重箱,补助500元/标箱。

    二、申请审核程序

    (八)新增航线补助项目由航线经营人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补助申请;其他补助项目由负责承接相关业务的港口经营人对申请材料集中核实后,形成补助方案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补助申请,相关补助资金由港口经营人代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补助资金。

    (九)符合申请补助拖车过桥费的申请人在季后前7个工作日内,其余符合申请补助的申请人在每考核年度结束后前7个工作日内(逾期不予受理)填写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一式四份),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补助申请。市交通运输局会市口岸局、市港航事务中心等单位集中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接受补助的企业名单以及补助金额,形成项目补助方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暂停发放专项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市口岸局等单位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异议属实的,取消企业接受减免的资格。

    (十)市交通运输局会市口岸局根据公示情况签署审核意见,将项目补助方案送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将有关款项划拨市港航事务中心,市港航事务中心按照项目补助方案拨付补助资金。

    (十一)本措施每考核年度市财政最高补助总金额为1亿元,补助措施考核时间自2019年10月1日开始计算。新增航线、航次保持和加密、航次进口重箱、拖车过桥费、中转箱和海铁联运6个补助项目按设定基准给予补助。新增集装箱吞吐量补助项目在本措施施行后第一个考核年度按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补助;之后每考核年度,当剩余补助资金多于或等于该项目最高限额补助时,按该项目最高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当剩余补助金额少于该项目的最高补助限额时,降低补助标准将剩余补助资金全额补助该项目。

    三、监督管理

    (十二)市财政局和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对扶持汕头港集装箱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工作。

    (十三)企业对获得的扶持汕头港集装箱补助资金应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申请扶持汕头港集装箱补助资金的企业必须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发现虚领冒报,将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并收回已领取的扶持资金,有关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扶持汕头港集装箱补助资金。

    (十五)对骗取、挪用、截留扶持汕头港集装箱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附则

    (十六)本措施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十七)本措施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关于支持汕头港广澳港区发展的若干措施》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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