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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办法(暂行)
  • 2013-12-11 00:00
  • 来源: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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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务员队伍管理,推进公务员登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发[2006]25号)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7]1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下称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登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务员日常登记是组织登记,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严格按照公务员法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公务员日常登记对象:



(一)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



(二)符合调任条件、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动手续的人员;



(三)按规定安置到公务员岗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



(四)原无公务员身份,依照法律或有关章程经选举担任领导职务、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第五条 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的管理权限:



(一)市委组织部负责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日常登记审批工作;负责市管干部公务员日常登记审批工作。



(二)市人事局负责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日常登记审批工作,其中市管干部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后,纳入本单位登记汇总和统计。



(三)市直机关领导班子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公务员日常登记审核工作。



(四)区(县)委组织部、区(县)人事局按干部管理权限归口负责本区(县)各级机关公务员日常登记的审核工作。



  第六条 公务员日常登记实行逐级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市直机关由所在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区县以下机关由所在机关填写,并办理公务员日常登记上报手续。



(二)审核。按审核权限报审核机关审核。



(三)审批。按审批权限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批。



(四)备案。按归口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备案。



  第七条 公务员日常登记审核、审批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单位函件(须说明单位的编制、职数、现有人员情况等);



(二)《公务员登记名册》一式三份;



(三)《公务员登记表》一式三份;



(四)身份甄别材料复印件(如公务员录用通知及转正任职通知、军转安置通知、调任审批表及任职通知等);



(五)个人登记信息数据;



(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加强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档案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



  各单位在对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完成日常登记后,应及时将《公务员登记表》装入个人档案,作为确认身份、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的主要依据。



  各单位要按信息收集和录入的有关规定,对已登记人员的信息数据定期自查,特别是对学历、职务变动和简历情况录入不完整、不全面或已发生变化的信息要重新补录或变更,保证公务员登记信息系统数据准确,并于每年年底前将数据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区县的数据汇总后,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



  第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的督查指导,严格条件,严明纪律。对在日常登记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弄虚作假,不按照编制限额和规定条件、程序登记的,宣布无效,并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并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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