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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006997454/2019-42367 文  号 : 汕市发改〔2019〕316号
  • 发布机构 :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生成日期 : 2019-11-08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教育局关于中心城区民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定价机制及管理的通知
  • 2019-11-08 14:56
  • 来源: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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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市发改〔2019〕316号


    各区县发改局、教育局,市属各相关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中心城区民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定价机制及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政策规定

    (一)收费项目及管理形式

    中心城区民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含教科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

    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坚持教育收费公益属性原则;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不同项目的市场竞争程度实行不同管理方式。

    (二)制定或调整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定价机制

    民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费收费标准在学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学校办学条件、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建立以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和政府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变化为基础的动态调整机制。动态调整机制实行具体收费标准与市区居民消费价格分类指数中的教育子项的增长指数(以下简称为“教育增长指数”)联动的定价机制。

    1.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的,须扣除政府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部分。政府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若有变动,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收费标准同步变动。

    2.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申请具体收费标准,在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基础上,实行与教育(含教育用品、教育服务,下同)增长指数联动的定价机制。

    (1)学校申请学费具体收费标准低于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按申请的收费标准予以批准;

    (2)学校申请学费具体收费标准与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相同的,按申请的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予以批准;

    (3)学校申请学费具体收费标准高于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各年市区居民消费价格分类指数中的教育增长指数为依据,按照申请学校调整学费具体收费标准的时间间隔期限,实行不同年份教育增长指数的累计,最多不超过三年,且教育增长指数累计最高不超过8%,即:学校学费具体收费标准执行一年后申请调整的,拟定学费具体收费标准时在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基础上,增加上一年度的教育增长指数;学校学费具体收费标准执行两年后申请调整的,拟定学费具体收费标准时在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基础上,按照前两年度的教育增长指数累计;学校学费具体收费标准执行三年或三年以上后申请调整的,拟定学费具体收费标准时在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基础上,按照前三年度的教育增长指数累计。

    3.新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申请学费具体收费标准,依据学校总投资、建校规模及预算成本,并参照所辖区域同类型、同等办学条件学费收费标准等因素拟定,试行一年。

    4.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实际成本的原则制定或调整;

    5.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执行要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实际投入,确需调整时,按程序及时申请。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管理

    1.服务性收费:伙食费(含课间餐)据实收取;校车费经批准后收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予以免收。

    2.代收费:作业本费学校可根据学生实际用量统一代购,据实收取;校园一卡通工本费指学生在补办校园一卡通时收取的工本费,首次办卡免费;代购教辅材料费按照“一科一辅”“自愿订购”的原则统一代购,据实收取;校服费按教育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3.校内课后服务:根据服务性质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校内课后服务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费的收取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民办学校可以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但不得跨学年收费。

    (五)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要通过网络、公示栏、公示墙、校园网等多种形式,将教育收费项目、标准、收(退)费办法、奖助(减免)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向学生及家长和社会公开,同时在招生简章注明,并随录取通知书寄送。学校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教育收费管理规定,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学校收费调整或政策变动时,要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及时、合法、有效。

    二、申报收费标准及审批程序

    (一)市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市教育局审核后,市发改局按照定价程序,定价机制批准执行。

    (二)金平、龙湖、濠江区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区教育局审核后,由区发改局转报市发改局。市发改局将拟定定价方案书面征求市教育局意见后,按照定价程序,定价机制批复区发改局。由区发改局制发正式具体收费标准的决定,印发给申请学校,并抄送区教育局。

    (三)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具体收费标准,应当提前准备、提前申报,原则上提前完成审批手续,并在招生报名开始前不少于30天向社会公示。

    三、申报具体收费标准提供的资料

    (一)申报学费收费标准

    1.申请函(下同),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以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等学校的基本情况;

    2.申请制定或调整的学费收费标准(现行学费收费标准或调整幅度),申请制定或调整学费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影响;

    3.申请制定或调整学费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4.填报《汕头市民办中小学教育培养成本表》(新办学校除外),该表可在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见附表1)。

    (二)申报住宿费收费标准

    申请函、学生宿舍楼建筑面积、学生宿舍建设投资情况、生均面积、室内基本条件、公共(卫生)设施、管理和服务情况等。

    (三)申报校车费收费标准

    申请函、校车测算成本(含购车费用、乘车学生人数等)。

    四、严格执行退费规定

    学生休学、退学或经批准转学的,学校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退还所收费用。

    1.因办学单位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受教育者退学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学生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学校应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学生在校经批准转学、中途死亡或因病休学、退学的,学费、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清退。清退标准=每学期收费标准÷5×(5-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3.学生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被学校按规定开除学籍或因触犯法律、法规不能继续接受教育的,所交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4.学生在校时间从学校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起计算。

    五、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管理

    民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坚持非盈利和学生自愿原则。服务性收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及家长,据实结算;学校要定期向学生及家长公布收费收支清单,接受家长监督。代收费可采取集中预收和期末结算的方式,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按学生实际需要据实确定代收费项目;每学期末,学校应向学生及家长公布代收费收支清单。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与学费合并收取。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六、建立收费情况报告制度

    学校要建立收费台帐,详细记录收费情况,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每年3月底前,学校要梳理上一年度教育收费情况,如实填报《汕头市年度民办中小学收费情况报告表》(见附表2,该表可在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经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学校所在地发改主管部门。

    七、强化教育收费行为监管

    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县要加强对辖区内民办中小学日常收费行为的监管,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对本地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八、各区县可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止。以前我市出台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同时,《转发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汕价〔2009〕65号)废止。

    附表:1.汕头市民办中小学教育培养成本表

       2.汕头市    年度民办中小学收费情况报告表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教育局
    2019年10月25日

    《中心城区民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定价机制及管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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