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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民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定价机制及管理》解读
  • 2019-11-08 15:21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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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粤府办〔2018〕11号)精神,结合实际,市发改局和市教育局制定出台了《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头市教育局关于中心城区民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定价机制及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中心城区民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定价机制及管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我市民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管理政策一直以来是依据《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9〕2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粤价〔2009〕238号)两个文件执行,2018年12月,省三部门印发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同时废止粤价〔2009〕24号,并将民办义务教育阶段的定价管理权限授权给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为规范中心城区民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管理,形成统一遵循的定价政策,我局会同市教育局拟定了《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头市教育局关于中心城区民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定价机制及管理的通知》。

二、相关政策依据

1.《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粤府办〔2018〕11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8〕36号)

3.《广东省发改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

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18〕9号)

5.《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发改规〔2019〕2号)

三、需要说明的相关内容

(一)明确收费项目和政府定价范围。依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规定,明确中心城区民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实行统一政策,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含教科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其中,服务性收费项目共2个子项,即:伙食费(含课间餐)和校车费;代收费项目共4个子项,即:作业本费、校园一卡通工本费、代购教辅材料费、校服费(仅限城镇中小学)。校内课后服务根据服务性质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

(二)明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定价机制

1.目前国家对城乡义务教育实行免费政策,省市级财政对公办和民办学校实行统一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明确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的,须扣除政府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部分。

2.建立制定或调整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费收费标准与教育增长指数联动的定价机制。一是从鼓励支持学校优质发展的办学理念出发,促进学校健康发展;二是保持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相对稳定,调节民办中小学调整学费收费标准的时间;三是参考省内其他市在制定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费收费标准时的做法,都不同程度的考虑对民办中小学办学支持及发展等因素;四是结合省要求各地根据办学成本和财政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变化情况,建立和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合理补偿学校教育培养成本。

3.明确在制定新办学校学费收费标准需考虑的因素

鉴于新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申请学费具体收费标准时不能提供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明确了在制定新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费具体收费标准时,依据学校总投资、建校规模及预算成本,并参照所辖区域同类型、同等办学条件学费收费标准等因素拟定。

(三)关于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费标准管理。中心城区统一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按省规定事项执行,收费标准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收费项目的市场竞争情况实行不同管理方式。其中:1.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项目,可由学校据实收取;2.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3.国家和省未有规定的,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四)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需提前向社会公示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8〕36号),明确民办学校可以按学期或学年收费,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应在招生报名开始前不少于30天向社会公示,不得在公示项目和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一方面保障学生和学生家长的知情权,另一方面提高学校收费的透明度。

(五)规范收费行为。一是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费继续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一方面“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是国家、省价格主管部门为维护受教育者权益一直以来实行的价格管理政策,另一方面为了体现学生公平性,保持入学期间学费的稳定性,因此,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费继续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管理。二是明确不能收费事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规定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三是明确退费相关内容。明确学生休学、退学或经批准转学的,学校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所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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