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战略、政策、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建设、住房保障发展、房地产业行业发展、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全市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全市燃气中长期发展和市区燃气专项、本部门立法、建筑科技、建筑节能发展等相关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贯彻科教兴国、建筑强市战略,负责建筑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管理服务,指导行业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行业注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三)负责住房发展工作,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推进住房改革与发展。
(四)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发展计划和房地产市场监管措施,并监督执行。
(五)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监管,负责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使用监管工作;负责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六)组织实施由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项目的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导区县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对市财政投资并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的审核。
(七)负责全市房产市场销售行为监管,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负责住房公积金、住房基金等房改资金的归集、使用和信贷监管等工作。
(八)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及危房改造,指导村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九)拟订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地方性政策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建设工程消防以及人防的设计、质量安全、竣工验收备案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的实施。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十一)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房地产市场和建筑市场违法案件,负责商品房市场和建筑市场动态巡查工作。
(十二)负责推进行业科技发展和建筑节能工作。拟订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十三)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负责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四)负责编制全市市政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建设工程和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五)指导全市燃气管理工作;编制全市燃气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市区燃气专项规划;负责拟订燃气行业地方性技术标准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或参与有关燃气行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六)组织和指导住房、城乡建设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和信息化管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住建厅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