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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2019-05-27 09:07
  • 来源: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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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局编制了《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在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频道(http://www.shantou.gov.cn/zjj/)政务公开栏目阅读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机构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办理流程、行业工作动态、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财政预决算信息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局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编制了《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需要获得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在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频道(http://www.shantou.gov.cn/zjj/)政务公开栏目根据本目录查阅相关信息。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形式。

    (1)通过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信息,网址为http://www.shantou.gov.cn/zjj/;

    (2)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平台主动公开;

    (3)通过“汕头政务发布”平台主动公开信息;

    (4)通过“汕头住建“微信公众号主动公开信息。

    2、公开时限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提出申请

    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局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本局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本局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系统上,向本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址为https://ysqgk.gd.gov.cn/754022/choice。

    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向本局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向本局提交申请。

    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2、申请处理

    本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条例》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本局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局政府信息公开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将根据保存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汕头市中山路213号住建大楼16楼

    邮政编码:515041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754-88566555

    传真电话:0754-88566316

    邮政编码:515041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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