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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馨花园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
为规范华馨花园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简称“限价房”)上市交易管理,根据《华馨花园(暂定名)限价商品住房第二批销售公告》(汕房产公告〔2014〕2号)及华馨花园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文件精神,现就限价房上市交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限价房上市交易是指购房人在办理限价房权属登记之日起满5年后,按规定补交土地收益价款,可自行转让或转为完全产权。
二、限价房上市交易时,购房人应当按照转让时基准地价(换算为楼面地价)的30%补交土地收益价款。未补交土地收益价款的,不得上市交易。
三、购房人申请限价房上市交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购房人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限价房不动产权证等材料;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上市交易的限价房,就其权属登记是否满5年等条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基准地价核算土地收益价款,并通过广东省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向购房人开具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
(三)购房人根据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补交相关价款,将相关补交价款全额上缴至汕头市市本级非税代收银行账号;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购房人补交价款相关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同意该址限价房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五)购房人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同意该址限价房上市交易材料、补交价款的相关材料、身份证、限价房不动产权证等材料到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交易转移登记手续或转为完全产权,并按规定缴纳交易环节的相关税费。
四、购房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在办妥限价房继承手续后直接向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限价房性质不变。也可按前三条规定申请上市交易,自行转让或转为完全产权。
五、已购限价房上市交易的,该购房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六、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住房保障政策规定执行。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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