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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及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汕住建科通〔2026〕1号)
  • 2026-05-08 12:10
  • 来源: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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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功能区管委会,市代建中心、质安中心,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汕头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2023-2035)》《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局部修订条文的通知》《关于印发〈汕头市绿色建筑设计说明专篇示范文本〉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管理,加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标准的执行和监管力度,推动我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做好质量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承担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并按《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开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质量验收。

      二、严格落实设计文件编制要求,确保完整规范

      (一)设计单位应认真编制建筑节能设计说明专篇。所有新建、改(扩)建民用建筑项目,应在设计文件中单独编制建筑节能设计说明专篇,节能专篇填写的建筑围护结构各项指标应与建筑节能计算书一致,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规定。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设计,编制绿色建筑设计说明专篇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与项目实际设计方案一致。绿建专篇可参考《汕头市绿色建筑设计说明专篇示范文本》编制,相关证明材料可参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技术细则》(2024)编写。

      (三)设计单位在绿色建筑设计地程中应当遵循“被动优先、主动优化”原则,根据沿海地区气候条件,因地制宜加强沿海地区建筑的防风、防潮耐久性能,加强自然通风、遮阳、隔热等适应亚热带气候的绿色建筑技术应用。防止简单复制模板、生搬硬套条文。

      (四)强化设计单位主体责任,完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设计单位应加强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强化注册建筑师的责任意识。设计文件必须经内部严格校对、审核、审定并按要求签字签章后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避免出现“图纸一套、说明一套、计算书一套”的脱节问题。

      三、强化施工图审查机构责任,严把审查关口

      (一)实行“专篇必审”制度。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将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篇作为强制性审查内容,对无专篇、专篇内容不完整、不符合标准规范的项目,一律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不断完善内部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切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查,防止“形式审查”。应重点核查节能设计指标和节能措施的合规性,按照《广东省绿色建筑设计规范》(DBJ T 15-201-2020)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技术细则》(2024)审查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措施的可实施性。

      四、加强施工过程衔接,确保设计落地

      (一)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前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交底,明确关键技术要求和施工难点。

      (二)严格管控设计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应严格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若因政策调整、技术标准更新及其他客观原因,确需修改的,其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符合工程质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针对改变建筑保温系统、保温隔热材料、外窗玻璃参数而影响建筑节能标准和性能、影响防火等级的;因绿色建筑技术措施或技术指标调整影响绿色建筑性能或绿色建筑等级的,应按流程进行设计变更,并由建设单位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对于变更规划部门已批准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指标内容的(建筑面积、层数、高度、主要使用性质或功能、建筑平面形状和形式、重点控制区域的建筑外立面风格、色彩等),应由建设单位按程序向规划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规划变更手续后,再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五、整合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验收

      《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已将原来分别实施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整合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分部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可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分部工程验收程序,组织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分部施工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应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分部工程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为简化工作流程,我局决定自本文印发之日起,不再要求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备案登记工作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验收后填报《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报告》(附件)并整理归档。

      六、积极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认定

      政府投资公共建筑项目应当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并取得相应绿色建筑标识。鼓励社会投资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项目申报绿色建筑标识。

      附件: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报告 .doc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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