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含功能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发展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海绵城市条例》等规定,按照各自职能,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研究,现就进一步明确汕头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要求进行建设,落实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专篇审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适用于汕头市市级海绵城市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初步设计阶段与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海绵审查,区(县)级项目可参照本通知实施。
三、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审批时,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社会投资项目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管控要求进行审查。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中明确阐述海绵化建设必要性等内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技术措施、建设内容、投资估算等内容。
社会投资项目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备案表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建设内容、技术措施、投资金额等内容。
四、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并将有关要求和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基本指标纳入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不需办理选址、土地供应手续的政府投资改造类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意见,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管控要求。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过程中从初步设计到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项目海绵城市设计专篇时,应当严格落实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七、对于建设项目不属于海绵城市豁免清单类型,而且无法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的项目,在建设审批环节对其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可不作强制性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建设海绵城市相关工程设施。
八、设计单位开展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时,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同步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内容一并纳入各类设计审查范围。
九、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及相关导则要求,对项目海绵城市设计专篇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意见;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中载明本项目海绵城市设计符合相关要求,并作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海绵城市审查通过的技术依据。
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等工作。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