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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等工作的通知(汕住建通〔2021〕23号)
  • 2021-11-08 17:25
  • 来源: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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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代建中心、质安中心、标准定额站,各建设、监理、施工、检测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文件精神,强化建设单位切实履行建设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等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2月1日起,凡在我市范围内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严格执行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的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工程质量检测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见证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现场检测,并与被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二、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明确工程质量检测专项费用,不得挪作他用。工程质量检测费应当执行费用单列、专款专用制度,确保检测业务委托程序合法,检测费用足额到位。施工单位可委托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对施工现场实体质量、建筑材料等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用于工程质量内部控制、材料采购质量控制、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但不得作为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依据。

      三、2021年12月1日前已开工建设的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价包含质量检测费用且已由施工单位委托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的,应及时对合同履约条款进行调整,改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不得减少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检测的项目、数量应满足现行标准规范及验收要求。

      四、监理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工程质量检测中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监理职责,做好见证台账的登记工作,发现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报告项目所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五、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各质量检测机构应落实窗口收件人员的责任,不得到施工项目现场上门收件。

      六、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应严格按《汕头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汕住建通〔2020〕34号)文件精神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各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在建项目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检查,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应予以严肃处理。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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