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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通知
  • 2021-06-15 18:40
  • 来源: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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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新、保税、华侨区管委会,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 号)有关“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规定,为进一步推动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落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担保方式

      工程款支付担保原则上选择下列之一的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或专业担保机构办理。

      (一)驻汕分行、支行以上银行金融机构;

      (二)已取得银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保证保险业务的驻汕保险机构;

      (三)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核发资格证书的驻汕专业工程担保机构。

      二、担保金额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担保事宜进行约定,支付担保金额通常应在合同中加以约定,并实行与履约担保对等的原则;合同未约定的,应当能够满足一定时期内工程建设计量支付的需要。

      三、办理时限

      (一)本通知印发后新报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1 个月内办妥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2020 年5 月1 日后至本通知印发前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要求,1 个月内办妥工程款支付担保。

      (三)2020 年5 月1 日前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已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根据担保对等原则,建设单位应于本通知印发后3 个月内向施工单位办妥工程款支付担保。

      四、工作要求

      (一)各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工程支付担保工作。工程款支付担保是继工资支付保证金、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分帐管理(将工程进度款15%以上拨入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之中)等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制度外的又一重要制度,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的法定职责、法定行为,各在建项目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履行,按照时限要求抓好落实。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采取各种措施加大检查力度,对未按要求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项目,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加强检查和督促,及时纠正未将工程支付担保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等违法行为,保障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落实到位。

      (四)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如遇住房城乡建部或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就担保形式、担保时限、担保金额等有明确规定的,以部、厅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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