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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
  • 2021-03-17 20:00
  • 来源: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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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质安中心,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高于最低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二、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承担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责任。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专篇,明确绿色建筑等级、技术以及节能减排等内容,并将绿色建筑的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预算。建设单位在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委托设计、施工、监理时,应当在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委托的单位违反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依法应当进行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设计招标文件中载明该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设计,编制绿色建筑设计说明或者专篇。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绿色建筑等级的,应当重新审查。

      五、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将绿色建筑技术措施和绿色施工等内容纳入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相关绿色施工措施将作为安全文明“双优”工地评选的重要条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项目绿色建筑等级以及绿色建筑主要技术措施。

      六、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并实施监理。

      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和相关标准,对绿色建筑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八、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不得出具合格报告,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九、各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质安中心要按照职责,严格落实绿色建筑推进相关事宜,对建设工程各方主体不执行绿色建筑法律、行政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按《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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