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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主管部门,市安监总站,各建设、施工(含预拌混凝土生产)、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我市城市交通秩序管理水平,切实扭转相关车辆屡抓屡犯、违章现象突出的局面,根据市领导指示精神及市创文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现就做好建筑工地安全文明运输管理工作重申如下:
一、各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主管部门、市安监总站要加强对所属各在建建筑工地、混凝土搅拌站的监管,督促所属各在建工地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施工运输安全文明管理。
二、各施工企业不得使用或雇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建筑工程余泥渣土运输许可证》的运输车辆,杜绝证、超高、超载、污染的运输车辆进出专业场地;工程项目开工前,应签署《汕头市建筑施工运输安全责任书》、《汕头市建筑施工运输安全管理承诺书》。
三、建设单位及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施工运输车的管理,将总承包、分包单位遵守泥头车雇用及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作为合同义务写入合同条款,并作为履约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违反有关运输管理约定的,应当追究其违约责任。
四、监理企业应当督促施工企业核查运输车合法证件,督促施工企业杜绝无证、超高、超载、污染的运输车辆进出施工工地。
五、从即日起,涉及建筑工地、混凝搅拌站的运输车受到创文办或相关部门通报的,要依据《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E12条款将有关单位、责任人列入“黑名单”。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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