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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建局关于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检测监管服务平台接入工作的通知(汕住建质函〔2020〕3号)
  • 2020-01-17 15:39
  • 来源: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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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动广东省建设工程检测监管服务平台的通知》(粤建质函20181252号)的精神,我局于2018年印发了《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启动汕头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服务平台的通知》(汕住建通〔2018〕327号),但“平台”接入和应用工作进展缓慢,未能充分发挥“平台”对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积极作用。为切实做好“平台”接入工作,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局每年3月受理“平台”接入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汕头市建设工程检测监管服务平台系统接入申报表;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复印件

      在汕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及表复印件

      在汕办公场所试验场所房产证(或购租赁证明)复印件以及相应场所平面图、试验仪器位置图;

      在汕试验室仪器、设备台账及计量检定证书复印件;

      在汕机构相关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保证明检测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上岗证、社保证明复印件、检测人员和检测项目分工汇总表

      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以上资料凡提供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校核。已接入“平台”的检测机构只提供上述(一)、(二)、(三)(四)项资料。

      经资料校核和实地核查后,检测机构方可办理接入“平台”手续。接入“平台”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通过特定二维码标识,接入“平台”的检测机构名单可通过我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hantou.gov.cn/zjj/)的相关告查询。

      检测机构办理接入“平台”手续后,原提交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到我局办理变更手续。

      二、自2020年5月1日起,未接入“平台”的检测机构不得在我市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出具的检测报告(没有特定二维码)不能作为法定工程质量管理资料。

      、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不按要求整改的,切断“平台”连接,暂停在我市从事相关建设工程检测活动:

      (一)未按规定传输报送数据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三)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四)检测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

      (五)见证取样检测报告签字人或专项检测类检测人员和报告编写人不常驻本地的;

      (六)报告签字人未亲笔签名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盖章的除外)

      )使用不在检定有效期或不合格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的;

      )检测环境条件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

      )未按有关标准及规定进行检测,但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各区县住建局、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督检查,对检测机构不按法规规定开展检测活动和未按要求接入“平台”在我市承接检测业务的,要严格依法依规处理。执行过程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汕头市建设工程检测监管服务平台 系统接入申报表.docx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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