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务公开 > 公告公示 > 行政处罚
分享到:
汕住建罚决字[2018]06号(上传时间:2018年11月18日)
  • 2018-11-18 09:07
  • 来源: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字体:
  • 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违反《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应当及时清运,在工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规定。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顿:(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的;(二)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在施工工地内堆存的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的;(三)未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的规定,决定对你司按“轻微”情形进行处罚,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情况须经市安监总站确认),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小写:5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附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