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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违反《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应当及时清运,在工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规定。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顿:(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的;(二)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在施工工地内堆存的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的;(三)未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的规定,决定对你司按“轻微”情形进行处罚,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情况须经市安监总站确认),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小写:5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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