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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建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定,在项目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经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予改正。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的规定,对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B401.57.2条款,决定按“轻微”情形处罚,责令你司在汕头市范围内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人民币拾叁万元(小写1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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