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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规定,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经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予改正。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的规定,对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B401.64.2条款,决定按“一般”情形处罚,责令你司在汕头市范围内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小写6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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